第九章 当代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和产生,地方组织法作了明确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每届任期是五年。县级(不含县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每届任期为三年。
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
A:执行权;B:制令权;C:管理权;
关于乡、镇的人民政府有“执行权和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还行使特有的自治权。
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法律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和乡一级政府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9年7月开始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任务是
A:转变职能;B:理顺关系;C:精简机构设置;D:精简人员编制;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政府的会议主要有:
A:政府会议;B:政府行政会议;C:政府扩大会议;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实质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
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有三种模式。
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原则是:
A: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B: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C: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有:
A: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关系;B: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关系;
C: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关系;D: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本级人民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级地方政府的最高权源是“宪法”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其派出机关的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最早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是“列宁”。民族区域自治是列宁提出的一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照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自主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其主要内容是:
A:一是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对上级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B:依照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自主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关于自治地方事务的条例,单行条例是自治机关为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务院的是“组成机构”。
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工作方针与政策是“国务院”。
目前有权决定设立或撤销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是国务院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一般两个月或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目前我国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届的任期为“3年”。
按现行《宪法》规定,不属于地方政府权力的是“赦免权”。(制令权、执行权、管理权属于地方政府权力,)
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包括:
A:县长;B:副县长;C:局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