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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贵州自考这15条考场守则一定要牢记!

    2019-11-28 10:11:54   来源:贵州自考网    点击:   
       
      【导读】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上班族想要通过自考提高自身学历来达到升职加薪的目的,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针对自考来进行复习备考,现为大家推送“2020年贵州自考这15条考场守则一定要牢记!”以供大家参考,更多有关贵州复习资料、答题技巧、考试安排等信息请及时关注贵州自考网!

      2020年贵州自考这15条考场守则一定要牢记!

      1.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前20分钟考生持有关证件进入考场。

      4.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号等栏目。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8.网上阅卷的课程,所有答题均答在答题卡上,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要求用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笔或铅笔(除画图外)答题,在试卷上答题无效。分卷考试的课程试卷Ⅰ的答案要用2B铅笔填涂在统一的答题卡上,在试卷Ⅰ上答题无效。

      9.考生应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10.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11.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经监考员同意后轻声提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结束前要交卷出场的考生须先将答卷及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题卡和答卷从上至下按照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才准离开考场。

      14.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15.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还有这些雷区

      帮助作弊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条文内容,现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他人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他人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他人考中的替他人考人和被替他人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非法出售窃取个人信息较之前惩处力度加重。

      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在刑法修正后,这种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较之前,该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新增对伪造、变造等替他人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他人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器材最高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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