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 考试- - 知识点
1. 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
法律部门。
2 .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 :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 :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
与 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
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1944 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
兴开发 银行协定》,1947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
记国际社会进入 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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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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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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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
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974 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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