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 - 知识点5
18. 1968 年《维斯比规则》 :1977 年 6 月生效 (1)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每
件或者每一单位 10000 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 斤,以两者较高者为准。后修改为 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62 特别提款权。 如是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均不予享有赔偿限额。
(2)诉讼时效: 1 年,可以协商一致而延长; 对第三人的追偿诉讼, 1 年+3 个月的宽
限期。
(3)适用范围:修改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19. 1978 年《汉堡规则》 : 1992 年 11 月生效, 29 个缔约国,均为发展中国家,不适
用租船合同
(1)海上运输合同: 承运人承担将货物通过海上由一个港口运至另一个港口,收取运费的
合同。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
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
(2)适用范围:装运港位于公约的缔约国;卸货港位于公约的缔约国;在选择卸货港的情
况,实际卸货港位于公约的缔约国;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是在公约缔约国签
发的;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规定由本公证或赋予本公约或赋予本公约效力的
国内法调整。
(3)关于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包括推定过失责任和一般过失责任。如果超过交
货日
期 60 天仍未交货,可以视为货物已
经灭失。
(4)承运人责任期限:从转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
握的全部期间。
(5)承运人责任限制:每件货物/每一装运单位不超过835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2.5 特别提款权为限,以其较高者为准。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
的2.5 倍为限,但不超过运费总额。
(6)索赔与诉讼:货损为非显而易见的通知期限为 15 天;诉讼时效为 2 年。
20. 《海牙规则》中托运人应承担的责任:正确说明不得擅自托运危险货物
21.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1)《华沙公约》 :1929年,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
些规则的公约》,是国际空运的一项最基本的公约。 1958 年加入。 责任限制:每公斤
250 金法郎。索赔和时效:收到行李3 天后, 收货 7 天内就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提出异议;
延迟交货应在交其处理之日起14 天内提出异议。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2 年,从航空器到
达之日或应到达之日,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2)《蒙特利尔公约》
主要目的: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
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公约的适用:不适用于国家为非商业目的和军事目
的而从事的国际运输。关于限额: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异议
的及时提出: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 天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14
天内提出。发生延误的,自收到行李或者货物交付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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