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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自考-开考专业

       来源:贵州自考网    点击: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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