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体承诺的谈判、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三)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
承诺表包括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
二、GATS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义务及其例外
GATS第2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例外:
第一, 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义务豁免的申请应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并由其在90天内考虑后向部长会议提交一份报告,部长会议应以3/4的多数成员作出决定。
第二, 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一成员对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国待遇给予其他成员。
第三,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
第四, 政府采购例外。
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了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则不受最惠国规定的影响。
(二)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GATS第3条对透明度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各成员应尽如下义务:
第一,每一成员立即或至迟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协定的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
第二,每一成员采用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三,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以上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
第四, 每一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可处长一些)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方便其他成员查询上述措施的执行及索取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