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义务的例外,即任何成员对那些一旦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三)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要求:首选,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其次,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再次,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最后,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1.市场准入
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承诺表中列明。这些措施:(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6)以限制外国股权的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每一成员在其承诺表所列的部门或分部门中,依该承诺表列明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所列的部门,这显然是一项有限制的国民待遇规定。其次,GATS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待遇”,即高于国民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
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其少开放一些部门或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其市场准入。
三、GATS附件及部长决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
(二)关于空运服务问题
(三)关于金融服务问题
(四)关于电信服务问题
(五)关于海运服务问题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第四节 GATS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
一是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二是互惠对等原则。
(二)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关于市场准入问题,主要由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二、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一)承诺的部门和分部门
中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所列的11个大类仅承诺了9类。
第8类健康与社会服务和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我国尚未作出承诺。
(二)水平承诺
水平承诺是指承诺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个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